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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226号

李佩凌与黄治芬保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佩凌,黄治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佩凌,男,201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王敏,女,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被执行人黄治芬,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李佩凌与黄治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其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