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佩凌,男,201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王敏,女,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亲。被执行人黄治芬,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李佩凌与黄治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22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其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