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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505号

西安环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环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环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延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建学,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牛角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