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财保第11号之一申请人赵寅颖,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谢旭川,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龙湖郡租住房。本院受理申请人赵寅颖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谢旭川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赵寅颖于2016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财产的扣押。经本院审查,原告赵寅颖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旭川使用的川A×××××(过期临时号牌)翼虎小型客车予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