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43号原告张继亮,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绍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华,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亮诉被告孙绍荣、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亮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绍荣、李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继亮负担。
审 判 长 郭 怡
审 判 员 ���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 常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