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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943号

张继亮与孙绍荣、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继亮,孙绍荣,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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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43号原告张继亮,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绍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华,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亮诉被告孙绍荣、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亮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绍荣、李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继亮负担。

审 判 长 郭   怡

审 判 员 ���新建

人民陪审员 林 常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