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56号
原告:黄益挺。
被告:胡勇。
原告黄益挺为与被告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胡勇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要求被告胡勇归还借款16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益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勇先后于2016年1月26日、2月18日向原告黄益挺借款各10000元,合计2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各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胡勇仅归还3200元,尚欠��告借款168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益挺借款1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胡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缪娅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