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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650号

曹双云与于文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双云,于文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650号原告曹双云。被告于文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张友林,经理。

原告曹双云诉被告于文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双云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双云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双云负担。

审判员  张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