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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92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刘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刘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2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9号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072392-1。负责人王毅,行长。被告刘华军,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被告刘华军、、泸州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华军价值391518.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华军银行存款391518.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亚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