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2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9号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072392-1。负责人王毅,行长。被告刘华军,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被告刘华军、、泸州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华军价值391518.9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的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华军银行存款391518.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梁亚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