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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5号

林彩美、三门峡浙商联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彩美,三门峡浙商联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5号申请执行人林彩美,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三门峡浙商联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纪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彩美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浙商联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林彩美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裁字[2015]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三门峡浙商联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林彩美佣金、路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92891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彩美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6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5]4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春才

审判员  胡宏战

审判员  霍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