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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恢2号

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崇志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星文,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邹星文。被执行人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崇志。被执行人龙崇志。本院在恢复执行邹星文申请执行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崇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金堂县公安局向本院通报四川金泉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第七条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止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1364号《公证书》、(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西川

审判员  唐大成

审判员  张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仇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