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民初185号
原告:蔡云东,男,生于1990年2月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告:唐修毅,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东诉被告唐修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云东以不能提供被告唐修毅的具体地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蔡云东负担。
审判员 张月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