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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4民初185号

蔡云东与唐修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云东;唐修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民初185号

原告:蔡云东,男,生于1990年2月5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

被告:唐修毅,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住大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东诉被告唐修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东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云东以不能提供被告唐修毅的具体地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蔡云东负担。

审判员  张月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