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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91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91号

申请人:顾建明。

申请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兴达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章妙芬,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顾建明与申请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李蕾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顾建明与申请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富阳鼎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顾建明借款人民币170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