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62号
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光谷软件园1.**产业楼**。
法定代表人:周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敏,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刚,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良友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必超,总经理。
被告:刘必超,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必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刘必超、李刚、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0元减半收取17480元,由原告武汉光谷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向阳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