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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财保11号

史梢锋与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梢锋,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财保11号

申请人:史梢锋,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

申请人: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仓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佟开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史梢锋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史梢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审查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梢锋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金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士平

审判员  丁云秋

审判员  李汉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季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