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民终225号

孔某丙、孔某丁等与孔某甲、孔某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孔某丁,孔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甲,华晨驾校教练。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乙,出租车司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秀鸿,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丙,德州监狱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丁,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戊,无业。

上诉人孔某甲、孔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孔某甲、孔某乙。

审判长  郭依静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段炅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