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甲,华晨驾校教练。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乙,出租车司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秀鸿,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丙,德州监狱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丁,无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戊,无业。
上诉人孔某甲、孔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孔某甲、孔某乙。
审判长 郭依静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段炅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