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刑更293号罪犯阿出曲拉,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籍贯四川省,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02月16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阿出曲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08月31日至2023年08月30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09月1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08月31日至2022年03月30日)、2012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3月30日)、2013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08月31日至2020年04月29日)。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12月31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5次、表扬1次,考核积分480分。另,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和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出曲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08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余大海
审判员 程 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