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062号
原告:慈溪市华辉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
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三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潘家坝街。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辉毛绒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三益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