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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民特15号

莫远鸾、范结明劳务合同纠纷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莫远鸾,范结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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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15号申请人莫远鸾,女,1965年10月15日生,住独山县基长镇。申请人范结明,男,1968年1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现住荔波县瑶山乡。委托代理人刘结明,男,1968年6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平山镇,现住荔波县瑶山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莫远鸾、范结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第一、三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陆荣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莫远鸾、范结明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独山县基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范结明在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莫远鸾工资86000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申请人莫远鸾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申请人莫远鸾不得再以任何借口为此事找申请人范结明要钱。也不得到申请人范结明现在经营的地方去干扰被申请人范结明的正常生产生活;如有上述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如申请人范结明不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则承担未付款项20%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一份,基长镇调解委员会一份,申请司法确认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第一、三项内容有效。双方当事人���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荣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