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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830号

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830号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李建霞,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和好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