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830号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李建霞,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和好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