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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00597号

李启忠与吴雪贞、吴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启忠,吴雪贞,吴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597号

原告:李启忠。

被告:吴雪贞。

被告:吴剑斌。本院在审理李启忠与吴雪贞、吴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启忠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吴雪贞、吴剑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李启忠以吴雪贞、吴剑斌已归还全部货款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李启忠负担。

审 判 员 钟建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