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00597号
原告:李启忠。
被告:吴雪贞。
被告:吴剑斌。本院在审理李启忠与吴雪贞、吴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启忠于2016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吴雪贞、吴剑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李启忠以吴雪贞、吴剑斌已归还全部货款为由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李启忠负担。
审 判 员 钟建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