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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1429号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1-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42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金泰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锋、陈佳露,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市鑫锦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石龙岗**/div>

法定代表人:钟解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44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19971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保监[2015]44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许 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