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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58号

吴明涛与赵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明涛,赵忠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忠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涛与被执行人赵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赵忠伟在本院享有的房屋变卖款中的29859.13元,该款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欠款,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64元,由申请执行人吴明涛自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