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字第1490号
原告:程光。
被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肖口镇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美连。
被告:李盼盼。
被告:李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诉被告李艳艳、李盼盼、张美连、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程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卫斌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