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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字第1490号

程光与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张美连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光,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张美连,李盼盼,李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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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字第1490号

原告:程光。

被告: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肖口镇经济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美连。

被告:李盼盼。

被告:李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诉被告李艳艳、李盼盼、张美连、安徽驼马蓄电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程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卫斌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