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97号原告林志勇,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巧琳,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徐国斌,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勇与被告汤巧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志勇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放弃自己的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