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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16号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段海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16号

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姜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位于河南安阳。

被执行人:段海亮,男,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债权21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