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1652号

王瑞燕与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瑞燕,王瑞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52号原告王瑞燕,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外贸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元兴新里55-605。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111236019。被告王瑞锦,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精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92-206,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491231641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燕与被告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燕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25元,由原告王瑞燕负担。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