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652号原告王瑞燕,男,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外贸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元兴新里55-605。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111236019。被告王瑞锦,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精密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东风里92-206,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491231641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燕与被告王瑞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燕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25元,由原告王瑞燕负担。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