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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587号

张存庄与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存庄,郑占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587号原告张存庄。被告郑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庄诉被告郑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庄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长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