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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42-2号

(2015)方执字第42-2号曾沾利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沾利,任白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曾沾利,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任白糖,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沾利与被执行人任白糖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白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沾利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沾利发现被执行人任白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平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