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37号原告明某某,男,1984年6月1日生。被告明某,女,1984年7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