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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237号

明某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明某某,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37号原告明某某,男,1984年6月1日生。被告明某,女,1984年7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