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15号
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聚静
被告:赵子华
被告:高希俊
被告:赵书森
被告:曹利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