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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515号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515号

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聚静

被告:赵子华

被告:高希俊

被告:赵书森

被告:曹利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裕民科技小额贷款与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子华、高希俊、赵书森、曹利萍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