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厦行初字第43号原告杨秀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冯英飞,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康涛,市长。委托代理人林庆扬、黎三保,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杨秀全诉泉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裕来,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庆扬、黎三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2014年6月11日拆除申请人杨秀全位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房屋的行政机关是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拆除房屋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杨秀全主张系由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证据不足,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支持,并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杨秀全诉称,其为前黄镇前烧村峰张自然村村民,在村建有三楼楼房,建筑面积410平方米,其中两层经过依法批准,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第三层系扩建,但不属重影响城乡规划,可以补办手续。2014年6月11日,泉港区人民政府组织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联合执法,强拆了原告的房屋。2014年7月6日,针对上述机关的强拆行为,原告以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但被告既没有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是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了泉政行复告【2014】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原告强制拆除房屋的是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015年9月22日,被告作出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为其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管辖权。9月30日,原告收到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认为,复议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复议机关受理之后,应该审查并作出判断的问题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也包括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被告具有管辖权也应该从实体上作出判断,而且,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管辖权;原告申请复议时就提交东南早报的报道内容,拟证明本案强拆行为系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但被告没有调查核实,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应予撤销。原告杨秀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拟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清单、照片复印件10张、2014年6月14日东南早报A06版内容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
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杨秀全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其答辩称,其受理杨秀全的行政复议后,经审核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于行政复议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2014年6月11日拆除原告杨秀全位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房屋的行政机关是泉州市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告若对该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遂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该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拟证明原告杨秀全向其提出复议申请情况;2、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拟证明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于受理该行政复议后,依法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发出答复通知,要求上述机关作出答复;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共4份及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拟证明上述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于2014年6月11日对原告房屋采取强制拆除行为的是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行初字第4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各1份,拟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作出相应行政复议决定;5、讼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份(该证据材料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一致)。原告杨秀全对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所提出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行政复议的过程亦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杨秀全作为申请人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联合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就地划拨宅基地复建,并赔偿损失2261490元。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全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上述被申请人联合拆除其房屋,于2014年7月14日向申请人杨秀全提出补正通知,2014年7月23日,杨秀全提交包括2014年6月14日东南早报等部分证据,泉州市人民政府认为上述材料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于2014年7月24日向泉港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调查明确2014年6月11日拆除杨秀全位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房屋的行政机关的函》,要求被申请人泉港区人民政府尽快调查拆除该房产的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2014年8月15日,泉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明确拆除杨秀全房屋的行政机关系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人民政府遂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杨秀全变更被申请人为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应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原告杨秀全收到该告知书后,认为泉州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遂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责令泉州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杨秀全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2015年8月4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并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前黄镇人民政府送达,并要求上述被申请人对杨秀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答复并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泉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杨秀全的行政复议申请。杨秀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泉港执【2014】罚字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秀全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在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规划控制区内违法新建三层房屋,限期杨秀全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该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全于泉港区前黄镇前烧村的新建三层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2014年6月11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经泉港区人民政府及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复议程序中书面确认,可以认定系由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实施,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为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泉港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泉港区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对泉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向泉港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泉州市人民政府于受理杨秀全行政复议后,认为本案的复议机关应为泉港区人民政府或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无不当。泉州市人民政府据此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驳回杨秀全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杨秀全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泉政行复驳【2015】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要求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秀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秀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琼弘
审 判 员 纪荣典
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