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清,男,汉族,1955年7月1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成芳,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所。 住所:云南省玉案山(筇竹寺北面)。 法定代表人段奇林,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忠,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福清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茜
审判员 杨艳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