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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765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6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