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65号
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某乙,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