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执1143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与陆茵茹、博柏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陆茵茹;博柏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

负责人:黄海燕,行长。

被执行人:陆茵茹,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博柏开,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茵茹、博柏开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6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饶田田

代理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