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205民初237号
原告:岑建猛,男,壮族,1975年11月3日生,住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雷秀献,女,壮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山路**。 代表人:陈雪斌。
第三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周群,院长。 本院受理岑建猛、雷秀献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保险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非本案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蒋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