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1132号原告韩琰庆。被告王述佳。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天山二路***号。法定代表人管敦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振华、张成京,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蓝路****号丙。负责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
原告韩琰庆与被告王述佳、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修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琰庆,被告王述佳,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振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琰庆诉称,2015年8月12日,被告王述佳在即墨市大信镇永昌驾校内驾驶鲁B×××××学号教练车将驾校内的原告韩琰庆撞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2171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76588元(38294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韩文通生活费19212.8元(24016元/年×16年×10%÷2人)、被扶养人韩贻央生活费45630.4元(24016元/年×19年×10%)、被扶养人于希秀生活费48032元(24016元/年×20年×10%)、误工费23895元(132.75元/天×180天)、护理费7965元(132.75元/天×60天)、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
被告王述佳、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辩称,要求依法处理。鲁B×××××学号教练车所有人是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述佳是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发生事故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我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精神抚慰金、自费药等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要求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0时10分许,被告王述佳驾驶鲁B×××××学号教练车在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内将原告韩琰庆撞伤。原告受伤后到即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外踝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左)。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21404.15元。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3个月,每月门诊复查。2.口服药物治疗。3.如有不适,门诊及时复查。原告出院后复查,支付医疗费306.99元。2016年3月14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韩琰庆因外伤致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韩琰庆护理期限建议为30-60天;3.被鉴定人韩琰庆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费建议为人民币8000-10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原告之子韩文通,2013年6月28日出生。原告之父韩贻央,1954年9月25日出生;原告之母于希秀,1958年8月25日出生。韩贻央与于希秀仅有1子韩琰庆。事故发生后,被告王述佳给付原告款10000元。鲁B×××××学号教练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收据、鉴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王述佳驾车致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本院核实确认21711.14元;护理费,本院支持5973.75元(132.75元/天×45天);后续治疗费,本院支持900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被扶养人韩文通生活费,本院支持18012元(24016元/年×15年×10%÷2人);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76588元(38294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韩贻央生活费45630.4元(24016元/年×19年×10%)、被扶养人于希秀生活费48032元(24016元/年×20年×10%)、误工费23895元(132.75元/天×18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0531.15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余款110531.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承担。以上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1011.14元,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余款21011.1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1542.29元。因赔偿额未超出保险限额,被告王述佳、被告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述佳诉前给付原告款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要求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琰庆经济损失251542.29元(其中支付给原告韩琰庆241542.29元,直接支付到原告韩琰庆在中国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72的账户。支付给被告王述佳10000元,直接支付到被告王述佳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55的账户)。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述佳、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4587.5元,由原告负担5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4536.5元(直接支付到原告韩琰庆在中国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72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修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