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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266号

尹峰、万燕与欧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尹峰,万燕,欧云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266号

原告:尹峰,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万燕,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欧云鹏,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峰、万燕与被告欧云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峰、万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欧云鹏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室房屋,并提供担保人洪莉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幢**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欧云鹏名下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洪莉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幢**室房屋(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