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453号原告尹中普。
被告吕敬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普诉被告吕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素涛 来源:百度搜索“”
尹中普与吕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453号原告尹中普。
被告吕敬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普诉被告吕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素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