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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453号

尹中普与吕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中普,吕敬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453号原告尹中普。

被告吕敬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中普诉被告吕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何素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