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06号原告谭继成,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白土6组90号,身份证号码511204198209012111。被告李波,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来牟镇一洞桥村10组7号,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07046752。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继成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继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继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继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谭继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