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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206号

谭继成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继成,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206号原告谭继成,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白土6组90号,身份证号码511204198209012111。被告李波,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来牟镇一洞桥村10组7号,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07046752。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继成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继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继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继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谭继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露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