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刑初177号

朱某、周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9月29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甲,农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2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朱某、周某甲经事先商议,在嵊州市长乐镇四联村周村坂花木田、长乐镇石岭村矿山脚下、贵门乡流岭村水库附近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天,召集邢某甲、钱某乙、邢某乙、支某、周某乙等参赌人员以翻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张某、钱某甲在赌场内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开设赌场6-7天,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分得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钱某甲参与开设赌场2天,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其分得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朱某、钱某甲先后向嵊州市公安局长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人民币7万元,从被告人周某甲处扣押人民币2万元,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人民币7000元,从被告人钱某甲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均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甲、钱某乙、邢某乙、支某、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嵊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295号、(2012)绍嵊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钱某甲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张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周某甲、张某、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所得已退缴,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朱某、周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情况,对被告人朱某、钱某甲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予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撤销本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某甲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

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止;未缴纳的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

二O一六年八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单学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没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