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执358号

余小虹与蒋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小虹,蒋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余小虹。被执行人蒋树根。本院在执行余小虹与蒋树根(2016)浙0803执3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35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