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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849号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49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左某,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