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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字第173号

郭德喜与周继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德喜,周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郭德喜,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出生,经商,河南省西华县人。被执行人周继海,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打工,拉萨市人,现住拉萨市。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德喜与被执行人周继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继海于2016年4月1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德喜40000元整,现已履行到位,于2016年7月30日,支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剩余的款项。我院审查后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格桑坚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