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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2075-1号

昆明沈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沈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2075-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沈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聚小车汽配城******。法定代表人王宝魁。被执行人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延长线后所强林石化旁。法定代表人成国。申请执行人昆明沈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沈聚商贸有限公司周珊丽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265元,执行费504元。(未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成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昆明东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0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邹序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