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3民初170号原告肖某甲,女。被告马某甲,男。
原告肖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晓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及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春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9日生育女孩马某乙。由于仓促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不但脾气不好,而且经常打牌赌博。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也缺乏关心照顾。2016年元月20日,被告因不满原告和朋友在外吃宵夜,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马某乙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肖某甲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证明、户籍卡,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身份情况。
被告马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马某甲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马某甲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29日生育女孩马某乙,婚生女马某乙现随被告母亲共同生活。由于缺乏交流沟通,原、被告结婚后为了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6年初,二人因猜疑发生吵打,2016年春节期间,二人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开始疏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已经七年,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二人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沟通交流。被告马某甲当庭诚恳表示日后将改正缺点,与原告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
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今后加强交流沟通,生活中相互理解和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修复的。综上,原告肖某甲提出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甲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晓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雪法 官 寄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