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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862号

尚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某,许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62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系农民。被告许某某,男,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尚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尚某某预交),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远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