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862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系农民。被告许某某,男,系农民。本院在审理尚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五十元(原告尚某某预交),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远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姜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