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19号。负责人何道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柏志怀,男,1975年8月5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钮学兰(系柏志怀之妻),女,1972年12月21日生。被执行人吕林山,男,1970年1月2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蔡春芳(系吕林山之妻),女,1971年8月4日生。被执行人沈林,男,1972年12月3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韦春花(系沈林之妻),女,1973年3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柏志怀、钮学兰、吕林山、蔡春芳、沈林、韦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亭商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91.1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柏志怀、钮学兰、吕林山、蔡春芳、沈林、韦春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691.1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峰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