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4民初443号

郑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民初443号原告郑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顾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锐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2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顾某甲现年24周岁,女儿顾某乙现年20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包办,婚前并未建立任何感情,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家庭争吵。最让原告痛心的是被告具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解无效,原告因考虑到两个子女的成长,一直对被告进行忍让、妥协,现二子女均已成年,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顾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被告顾某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自此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至今24小时只有70岁的老母亲照顾,连一些最基本的生活起居都无法完成。民政局确认是二级残疾(有残疾证)。2007年8月份原告郑某某不顾被告不能自理需要照顾的现状,断然离开了被告,离开了家。从此不再尽一个妻子的家庭责任,只留下被告70岁的老母亲在床前喂饭、端屎端尿照顾至今,场面着实让人心酸。夫妻有相互扶持照顾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没有尽到义务并提出离婚,想从法律上彻底逃避自己的义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1年2月30日登记结婚。1992年生育儿子顾某甲,1996年生育女儿顾某乙。2006年被告患病至今未痊愈。2016年3月11日,原告郑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和被告顾某某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了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被告顾某某尚在患病,只要原、被告相互体谅、彼此宽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为对方考虑,还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锐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庄连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