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常晓冬被告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学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冬与被告承德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晓冬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晓冬撤回起诉。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明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