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43号
原告:李振宪,居民。
被告:赵建波,居民。
原告李振宪与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
李振宪与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43号
原告:李振宪,居民。
被告:赵建波,居民。
原告李振宪与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