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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343号

李振宪与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振宪,赵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343号

原告:李振宪,居民。

被告:赵建波,居民。

原告李振宪与被告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