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G×××××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3KM+100M处时,将步行至此的行人戴某乙(男,1960年10月3日生)撞倒,戴某乙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戴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戴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戴某乙亲属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戴某乙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戴某甲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世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迎春 百度搜索“”